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南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科〔2021〕141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认定采用国家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二、管理权限
市城建局负责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并向省住建厅推荐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开展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并授予标识;三星级绿色建筑由省住建厅推荐,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并授予标识。
三、认定形式
我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采用线上或线下两种形式进行。
四、申报项目条件
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
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评价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2.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提高与创新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3.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五、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所需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1.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2.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3.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
4.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5.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六、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2.市城建局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后,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期间申报单位可补充一次材料;
3.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城建局组织进行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
七、公示公布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市城建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建局提供署实名的书面材料。
市城建局对通过审批的项目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同时将相关指标上报市能耗监测系统。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关于明确绿色建筑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