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投标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郑州市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发改政法〔2023〕126号)要求,切实减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进一步降低郑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二)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并按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21〕48号)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二、分类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并建立相应保障机制
(一)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可允许投标人按以下规定享受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
1.具备享受投标保证金减免资格的投标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下同)一年内,投标人未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实际行使建设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如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已被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撤销的除外。
(2)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投标人未被列入正在执行期内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市场诚信建设“黑榜”名单。
(3)在投标截止之日前,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微企业。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符合上述3个条件方具备享受保证金减免资格。
2.具备享受投标保证金减免资格的投标人,在参与项目控制价5000万元及以下(分标段招标的,按标段控制价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按以下标准减免投标保证金:
(1)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时,免缴全部投标保证金;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时,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
(2)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投标人被其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有效期内的中小微企业,免缴全部投标保证金。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成员单位中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的确定相应的减免标准。同一投标人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时,按其具有的所有资质中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有效期内的最高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减免标准。
(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市场信用状况等因素,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参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或采取其他降低投标人交易成本的方法。
(三)对于实施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以下原则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条款。
2.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同时公布享受投标保证 金减免政策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减免事由。
3.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的中标候选人,如在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投标人擅自撤销投标文件、不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故不签订合同、以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后,视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在建筑市场“黑榜”上公布,并将其行为作为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信用评价重要因素;涉及行政处罚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办理。
对于上述通知要求,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建设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抓好落实,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投标监管处进行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时,再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2024年5月31日